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广西乡村学校 任教激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7-27 点击数:10
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吸引区内外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区乡村学校任教,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乡村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和形式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且已在我区乡村学校工作满3年的乡村教师,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资金3万元。
二、 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可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任教期间师德考核合格。
3.任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书育人,育人成效明显,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2023年6月后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毕业时被评定为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不包括国家和自治区定向培养公费师范毕业生。
5.区内外高校优秀毕业生毕业当年直接到我区乡村学校任教,在我区同一县(市、区)内的乡村学校连续任教3年,且申请时为在编在岗教师(含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符合条件的 教师应在达到申报时间要求的两年内及时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以下的学校。
三、 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激励条件的乡村教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提供《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广西乡村学校任教激励申请表》和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证明材料(优秀毕业生证书或优秀毕业生评定文件)向工作所在学校申请。学校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对符合条件人员公示 无异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
对于因正常调动、提拔而在不同的乡村学校(但不能离开所 在县的乡村学校)任教的,除了规定申请材料,还需提供曾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二)市、县初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连续乡村学校任教经历、在编在岗情况及任教期 间的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将初审结果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审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审批公布。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补贴发放。
四、 经费保障
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乡村教师任教所在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激励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共同实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工协助,做好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和资金管理拨付工作。
(二)强化管理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 严把资格审查关,如发现材料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统筹保障工作,确保经费按时拨付到 位。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激励资金妥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激励政策的 宣传,吸引更多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同时,挖掘优秀乡村青年教师典型事迹,提高乡村青年教师的荣誉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