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中国登录入口基建修缮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学院审[200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服务类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建、修缮、服务类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包括学校各二层机构、附属单位各种资金用于修缮投资的项目;服务类项目是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房屋租赁、评估、咨询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和服务从立项开始至竣工(或完成)验收、结算的全程过程,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组织对与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有关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或对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学校内审机构对社会审计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合理修正。
第二章 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范围:新建、改建的工程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自筹资金的所有基建项目;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网络工程、园林绿化、景观等)。
对服务类项目审核的范围: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租赁、物业管理等。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 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方案会审;
2、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工程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控制价;
3、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拟签的施工合同,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特殊材料及设备采购,大宗材料,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洽商费用、工程索赔;
4、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竣工结算资料、现场勘察、工程结算、最终工程竣工价款,具体包括:
(1)工程项目结算书(附工程量计算式、工料分析、电子文档等);
(2) 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清单计价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等;
(4) 变更通知书
(5) 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时签证(28天以内)的增建工程内容;
(6) 施工期间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监理记录等;
(7) 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服务类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招投标文件、招标预算标底、合同、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项目的实施方式审计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审计
1、 基建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批准;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批准;5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2、 修缮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在一万元以上,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校财务部门同意列支经费,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工程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部门提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工程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基建部门组织实施;
3、 服务类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基建项目立项后,后续附属所需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不再立项;
4、 上述经费额度范围内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纳入建设计划的除外)均需进行项目立项;
5、 房屋修缮凡影响房屋结构或房屋外观的,必须报基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程序审计
(一) 基建项目
1、 基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采取询价的方式实施;
2、 基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校长批准,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
3、 基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实行招标。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还是其他招标方式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4、 基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修缮项目
1、修缮项目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年初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学校监察、内审、后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2-3家施工单位实施本年度的维修工程项目;
2、修缮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中的一种方式实施;
3、绿化工程在2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竞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其中的一种方式实施;2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部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竞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中的一种方式实施;
4、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一般不得追加工程量和工程项目,确需追加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 服务类项目
1、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其中的一种方式实施;属于基建工程附属的服务类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要求进行招标,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还是其它招标方式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3、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
(四) 上述范围内的有关项目均须学校内审机构审核预算,并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凡1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支出、5000元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支出均须经学校内审机构审计后才能办理验收结算。
第是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的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化整为零采用其它的任何方式。
第十二条 对提出洽商、变更和工程索赔要求的,应当主张单位一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内容、依据、损失和变更费用预算等书面材料,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内审机构审核;单项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基建部门审核签字;单项变更在2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或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应该在封闭及拆除前两天书面通知学校内审机构
第四章 项目的签证、工程结算送审、审计时限及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量签证单应在学校基建部门签发前送学校内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量签证单位应在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一次性送交学校内审机构,若有施工单位后续补充追加的签证单学校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在竣工或完成后的一个月(大型工程二个月)内将审计资料送达学校内审机构,无故延期的送审项目,学校内审部门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延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工程量的计算进行初审,并出示初审意见,学校内审机构负责复核。
第十八条 学校内审机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在一周时间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审。学校内审机构审核的工程项目,结(预)算造价1万元—10万元内工程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10万元—50万元内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50万元—100万元内工程项目,2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送交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安排招标事宜,确定审核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广西区或桂林市建设造价管理站的答复意见为准;
(二)对审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四)对其它有争议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学校纪检部门、学校项目相关部门、学校内审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
(一)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总审减额在5%以内的,审计费用在建设成本中列支;
(二) 为避免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应对其编制的结(预)算质量负责,如果结(预)算核减数额大于5%,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单位记入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中,供后续工程招标时参考。
第五章 审计工作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凡按规定应送而未送审计的,经审计后,依据验证结论的审减工程造价金额,全部收缴学校。如果工程款已付完或付超,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根据具体情况,在该单位的其他经费中扣减,同时,追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内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努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项目管理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经学校内审机构审计签章的工程项目及服务类项目结算时擅自给予报销的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上级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上级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