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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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交通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者:柴华昕 / 发布时间:2024-04-01 / 浏览次数: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

第三条 实验室单(台、套)价在 40 万元及以上,具有二个及以上学科可用的通用性很强的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开放共享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实行学校和实验室两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实验室符合共享条件的设备进行分类,根据类别和工作量提出操作人员岗位设置申请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共享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管理。

第六条 应将所有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根据要求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进入共享仪器设备岗位工作的人员要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一般情况下应经过专门培训。根据岗位职责,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开放运行正常。

第八条 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办法定期进行自检。

第九条 用户需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说明使用时间与要求、所需配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按时使用。

第十条 用户应按预约时间按时用机,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用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共享服务和有偿开放使用,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费。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不收费;研究生需导师签字批准,方可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应综合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技术服务费等几项内容收费,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校内教师、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使用享受优惠,按校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经实验室提出核定标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联合审定,并在网上公布。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确定和改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按照收费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出具收费通知书,由校财务处负责收取并统一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在财务处交纳使用费后,凭收款凭证安排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学校、实验室和操作人员按比例分成。其中,30%由学校提取,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70%划归实验室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相关支出,操作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设备维护及共享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为支持、鼓励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单位或个人充分地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学校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简称共享基金),共享基金分为设备维护费和设备使用费。设备维护费用于资源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设备使用费用于资助校内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共享基金通过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等多种渠道筹措,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共享基金设备使用费的资助对象是承担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以补助仪器设备使用费方式实现。使用本单位设备不能申请共享基金。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三月、九月为申请共享基金使用费的申报时间,根据教学、科研任务,使用人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特殊情况进行单独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学研究的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请专家进行评审,参照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确定共享基金使用费的发放额度,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共享基金使用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收取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用。

第五章 开放共享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设备管理、机时利用、应用成果、对外开放、服务质量和效益等。

设备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操作规程的制定、明示;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设备标签的粘贴;技术档案的建立及使用记录。

机时利用:设备管理人员将本单位设备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应用成果:利用该设备的实验结论或利用该设备制成的样品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完成的学术论文。

对外开放:该设备对校内其他部门和校外使用的机时情况。

服务质量和效益:用户意见,取得的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对有关单位共享设备的收入进行核定,核定共享基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按比例划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因操作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下属单位及个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